光伏电站市场“风景这边独好”的时代,正逐渐逝去。
继此前下调电价补贴后,又 项有关光伏电站“路条”的新政,很可能会带动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继续下行。
近日,国 能源局就《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》(以下简称“指导意见”)征求意见,拟通过上网电价竞争的方式分配光伏电站“路条”。也就是说,“竞价上网”将作为今后光伏电站项目指标分配的主要模式。
与此前将项目备案权下放至地方相对应,此次负责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的主体,也是各省(区、市)发改委(能源局)。
而无论是从此前的实际情况还是从理论上来看,地方政府都有保护本地企业的冲动,通过 些或明或暗的方式将项目获取条件向本地企业倾斜。因此,授权各地自行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,很有可能会大大降低“竞价上网”在光伏项目分配中的砝码和优势。
不过,在此次国 能源局明确要求必须将上网价格作为重要条件的情况下,不排除 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而采取“孤注 掷”的冒险行为,尤其是在 些并网、日照资源均较有优势的地区。
当然,也不排除 些企业出于各种顾虑,不会去充当这个“搅局者”。
而从大环境来看,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下降也已是大势所趋。
竞争时代来临
根据国 能源局下发的指导意见,今后,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,并由各省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,报国 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。并且,将从2016年1月1日起,对未制定竞争性配置办法的省(区、市),国 能源局不予下达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。
在具体的竞争方式上,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,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;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,通过竞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。并明确,单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容量不大于2万千瓦(全部自发自用的不受此限制),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。
上述指导意见还指出,在制定具体的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时,应包含上网电价、企业技术和投资能力、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、土地综合利用、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。
此外,为了确保项目分配过程中的公平、公正,国 能源局还要求,光伏项目的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,接受监督,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、建设地点、控股投资方等基本信息。国 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竞争配置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。
倒卖“路条”处罚加重
除了拟对光伏项目实施竞争性分配外,此次征求意见还对备受关注的“路条”倒卖行为设置了更重的处罚措施,包括项目投资主体(含股东、股权比例)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。
如确因兼并重组、同 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,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,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。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的,应向所在省(区、市)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变更。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同时报送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 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。在项目建成后需要变更的,应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,审核文件同时报送当地电网公司、属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。
此外,对于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,将取消其开发资格,且要求其在三年内不准在当地申请该类太阳能发电项目。对于擅自进行项目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,取消项目获得国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,且禁止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参加竞争分配建设光伏发电项目。对于在项目建成前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项目业主及重要事项,或者在项目建成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备案机构报送申请的,不得纳入国 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。
上网电价何去何从
对于此次拟出台光伏项目竞争性办法的初衷,国 能源局明确表示,目的之 是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。
这是继此前下调光伏电站的电价补贴后,相关部门再 次将关注重点放在了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上。
而为了确保达到降低上网电价的目的,国 能源局要求,各地在制定项目分配办法时,必须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,其在竞争中综合评分权重至少达到20%,且不得超过国 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。
不过,此次拟出台的“路条”新政将对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带来何种影响,既与“路条”的竞争激烈程度有关,也与企业的竞争主体的类别以及其对光伏电站的整体布局等相关。
尽管有些企业出于各种顾虑,可能不会在上网电价上做太多的文章,但也不排除 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而采取“孤注 掷”的冒险行为,尤其是在 些并网条件、日照资源均较有优势的地区,这可能会涉及到地方、中央以及企业层面的多重博弈。
而从大的环境来看,在电力需求放缓以及传统能源价格不断下降的大背景下,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下降,显然也已经是大势所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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